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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清区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信箱

长清区纪委监察局

信访举报信箱

cqjc3200@163.com


发布人:admin
发布时间:2008-6-5 9:20:36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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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qjc3200@163.com

发布人:admin 发布时间:2008-6-5 9:20:36
长清区纪委办案“十不准”

一、不准私自拆阅信访举报信件;
二、不准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。
三、不准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亲友传递消息,为案件当事人说情;
四、不准瞒案不报、压案不查;
五、不准收受涉案单位和个人的钱物;
六、不准到涉案单位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;
七、不准接受涉案单位和个人或者请托人的宴请和娱乐消费活动;
八、不准私自向涉案单位和个人索要或借用交通工具、通信工具、办公设备;
九、不准与家属、子女、亲友等无关人员谈论未公开的案件;
十、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情。
对违反上述规定,并造成重大影响的,依照党纪条规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。

对构不成党纪、政纪处分的,视情况给予诫勉谈话、免职、调离岗位、辞退等组织处理。

发布人:admin 发布时间:2005-9-21 17:44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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