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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长清区纪委办案“十不准” |
一、不准私自拆阅信访举报信件; 二、不准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。 三、不准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亲友传递消息,为案件当事人说情; 四、不准瞒案不报、压案不查; 五、不准收受涉案单位和个人的钱物; 六、不准到涉案单位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; 七、不准接受涉案单位和个人或者请托人的宴请和娱乐消费活动; 八、不准私自向涉案单位和个人索要或借用交通工具、通信工具、办公设备; 九、不准与家属、子女、亲友等无关人员谈论未公开的案件; 十、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情。 对违反上述规定,并造成重大影响的,依照党纪条规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。
对构不成党纪、政纪处分的,视情况给予诫勉谈话、免职、调离岗位、辞退等组织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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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发布人:admin |
发布时间:2005-9-21 17:44:1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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